高要市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所
房屋安全鉴定的途径有哪些?现实当中,因不当使用而对楼宇造成损坏的情况有很多,但因为普通居民楼分属于不同的业主,因此很难协调进行保护,这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市民如对房屋质量鉴定存在疑虑并鉴定时,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单幢建筑所有产权人的名义向鉴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鉴定;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市民也可联合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利人提出房屋鉴定。
总而言之,未经房屋鉴定的房屋,居民平时要定期观察房屋内墙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倾斜和裂缝等现象。重点要注意观察裂缝出现的部分这些都是房屋质量鉴定的项目。其中,由材料干湿变化引起的地面、墙面网状裂缝,或由热胀冷缩变形原因造成的裂缝不属于危险裂缝。居民碰到类似情况须引起重视,并尽快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3、哪些房屋可作安全鉴定? (1)达到的使用年限,有老化迹象; (2)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等异常迹象,危及房屋安全; (3)改变使用功能,明显增加负荷,有可能危及安全; (4)发生自然灾害,影响房屋正常使用; (5)周边环境进行地下管线、基础、地下室施工及爆破震动作用; (6)危及房屋安全、正常使用的其它情形。 4、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向鉴定机构提供哪些资料?(仅供参考,以当地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要求为准) (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人件; (3)房屋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 5、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哪些程序进行?(仅供参考,以当地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程序为准) (1)受理; (2)进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报告书。 6、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怎么处理?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可分为以下四类情况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不能使用,也无修缮价值,但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7、因哪些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依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2)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8、发现房屋有危险,找谁来鉴定? 房屋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当地正规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经鉴定后确认是否构成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