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第三方单位
房屋安全鉴定中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方面分为几类:
结构安全的房屋:该房屋通过正规设计、施工,正常使用和维护,没有受损的房屋。
结构危险的房屋:存在整体、局部倒塌或柱、墙体、梁存在破坏风险的房屋。
正常居住的房屋:除了以上的两种类型房屋,还有部分房屋存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但表面已出现裂缝、损伤等。这部分房屋,在整体结构上是安全的,是正常居住的。
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后的房屋可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是否危及相邻房屋和周边人员安全采取如下措施:
观察使用: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处理使用: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停止使用:已无修结价值,暂时不便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体拆除:整幢建筑危险且无修结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当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对房屋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对经过房屋鉴定后的危险房屋建筑,应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公司的处理建议,及时修缮治理。
1、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当年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此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2、房屋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
3、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
4、房屋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
5、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边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
1、挤土桩施工,距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2、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3、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4、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5、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