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检测费用多少
工业建筑鉴定第二层次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应对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需 要评定其等级时,应按本标准第 7.1.2 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 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应分别按本标准第 7.2 节至第 7.4 节的规定评定。
结构系统的等级,应分别根据每个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结果,按 下列原则确定:
1 当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为 C 级,安全性等级不低于 B 级时,宜定为 C 级;其他情况应按安全性等级 确定。
2 位于生产工艺流程重要区域的结构系统,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或调整。
当需要对上部承重结构系统中的某个子系统进行鉴定评级时,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可 按本标准第 7.3 节的有关规定评定,其等级可按本标准第 7.1.2 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当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或局部的安全、正常使用有明显影响时,可按本标准附录 E 规定 的方法进行评定。
当需要对结构的工作状况进行监测与评定时,可按本标准附录 F 规定的方法进行。
单个构件的鉴定评级,应对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需要评定其等级时, 应根据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构件的使用性等级为 c 级,安全性等级不低于 b 级时,宜定为 c 级;其他情况应按安全性等级 确定。
2 位于生产流程关健性部位的构件,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条块结合中的较低等级确定或调整。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规定评定:
1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通过承载能力项目(构件的抵抗力 R 与作用效应γ0S 的比值 R/γ0S)的校核 和连接构造项目分析评定,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应通过裂缝、变形、缺陷和损伤、腐蚀等项目对构件正常使 用的影响分析评定。砼构件、钢构件和砌体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的校核分析评定,应分别按本 标准第 6.2 节至第 6.4 节的规定进行。
2 当构件的状态和条件符合下列规定时,可直接评定其安全性等级或使用性等级:
1)已确定构件处于危险状态时,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评定为 d 级;
2)已确定构件符合本标准第 6.1.4 条或第 6.1.5 条规定的条件时,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或使用性等级 可分别按第 6.1.4 条或第 6.1.5 条的规定评定。
3 当构件不具备分析验算条件且结构载荷试验对结构性能的影响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时,构件的 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可通过载荷试验按本标准第 6.1.3 条的规定评定。
4 当构件的变形过大、裂缝过宽、腐蚀以及缺陷和损伤严重时,除应对使用性等级评为 c 级外,尚 应结合工程实际经验、严重程度以及承载能力验算结果等综合分析对其安全性评级的影响。
当构件按结构载荷试验评定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时,应根据试验目的和检验结果、构
件的实际状况和使用条件,按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定。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为 a 级或 b 级:
1 经详细未发现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无疲劳或其他累积损伤。
2 构件受力明确、构造合理,在传力方面不存在影响其承载的缺陷,无脆性破坏倾向。
3 经过长期的使用,构件对曾出现的不利作用和环境影响仍具有良好的性能。
4 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变化。
5 构件在目标使用年限内仍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使用状况评定为 a 级或 b 级:
1 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也没有累积损伤。
2 经过长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
3 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变化。
4 构件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可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需评估砼构件的耐久年限时,对大气环境普通砼结构可按本标准附录 B 的方法进行,其他情 况可按现行标准《砼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CECS220 进行评估。
对于重级工作制钢吊车梁和中级以上工作制钢吊车桁架,需要评估残余疲劳寿命时,可按本 标准附录 C 的方法进行。
砼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二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构件 的安全性等级。
砼构件的构造和连接项目包括构造、预埋件、连接节点的焊缝或螺栓等,应根据对构件安全 使用的影响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
1 当结构构件的构造合理,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时评为 a 级;基本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时评为
b 级;当结构构件的构造不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时,根据基不符合的程度评为 c 级或 d 级。
2 当预埋件的锚板和锚筋的构造合理、受力可靠,经检查无变形或位移等异常情况时,可视具体情 况按本标准第 3.3.1 条原则评为 a 级或 b 级;当预埋件的构造有缺陷,锚板有变形或锚板、锚筋与砼之间 有滑移、拨脱现象时,可根据其严重程度按本标准第 3.3.1 条原则评为 c 级或 d 级。
3 当连接节点的焊缝或螺栓连接方式正确,构造符合现行规范规定和使用要求时,或仅有局部 表面缺陷,工作无异常时,可视具体情况按本标准第 3.3.1 条原则评为 a 级或 b 级;当节点焊缝或螺栓连 接方式不当,有局部拉脱、剪断、破损或滑移时,可根据其严重程度按本标准第 3.3.1 条原则评为 c 级或 d 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