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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后的房屋满足基本的质量标准
发布时间: 2021-04-06 08:14 更新时间: 2024-05-01 09:00

农村危房改造后的房屋满足基本的质量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后的房屋满足基本的质量标准,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施工操作规范。同时,应具备卫生厕所等基本设施。

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上述基本的质量标准,以及《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并提出主要类型农房改造基本质量要求。

三、全面实行基本的结构设计

农村危房改造要有基本的结构设计,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不得开工。要依据基本的质量标准或当地农房建设质量要求进行结构设计。基本的结构设计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分项工程的建设要点,可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人员进行设计,也可采用承建建筑工匠提供的设计图或施工要点。

四、全面实行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建筑工匠管理。各地要指导危房改造户按照基本的结构设计,与承建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要切实做好建筑工匠培训,未经培训的建筑工匠不得承揽农村危房改造施工。有能力自行施工的危房改造户,也应签署依据基本结构设计施工的承诺书。施工人员信息、建筑工匠培训证明材料、施工协议或承诺书等要纳入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将上述材料拍成照片作为图文资料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各地要加强建筑工匠管理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报告购买服务或纳入相关培训计划等方式,开展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工匠技术水平。各县(市)要建立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要依法追查施工方责任,要公布有质量安全不良记录的工匠“黑名单”。

五、全面实行基本的质量检查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的质量检查覆盖全部危房改造户。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基本的质量标准,组织当地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检查项目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重要施工环节实行现场检查。经检查满足基本质量标准的要求后,进行现场记录并与危房改造户、施工方签字确认,存在问题的要当场提出措施进行整改。现场检查记录要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检查记录的照片要上传到信息系统。建设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现场质量检查办法。

六、全面保障基本的管理能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提出主要类型农房改造基本质量要求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督促县(市)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技术指导。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质量要求和基本结构设计,组织开展现场质量安全检查,并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培训,确保危房改造户知晓基本的质量标准。

督促指导各地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乡镇报告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强化乡镇报告服务功能,扩大规划建设管理权限,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每个乡镇都要落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职责。有条件的地方配备村级农房建设协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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