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厂房楼面承重检测鉴定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
答:4.2.6当需对砼结构构件进行材质及有关耐久性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砼强度的检验宜采用取芯、超声、回弹或其他有效方法综合确定,并应符合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
2砼构件的老化可通过外观状况检查,砼中性化测试和钢筋锈蚀状况等检测确定。必要时应进行劣化砼岩相及化学分析,砼表层渗透性测定等。
3从砼构件中截取的钢筋力学性能和化学成份,应按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4.2.7当需对钢结构构件进行钢材性能检验时,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执行,以同类结构构件同一规格的钢材为一批进行检验。
4.2.8当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砌筑质量和砌体强度检测时,除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强度检测,应根据现行砌体工程检测技术标准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检测。
2对于砌筑质量明显较差不满足现行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要求的结构构件,应增加抽样数量。
4.2.9围护结构的调查,除应查阅有关图纸资料外,尚应现场核实围护结构系统的布置,调查该系统中围护构件和非承重墙体及其构造连接的实际状况、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以及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老化损伤、破坏失效等情况。
4.2.10对工业构筑物的调查与检测,可根据构筑物的结构布置和组成参照建筑物的规定进行。
5结构分析与校核
5.0.1结构或构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校核,需要时还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校核。
5.0.2结构分析与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分析与结构或构件的校核方法,应符合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2结构分析与结构或构件的校核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3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应按本标准第4.1.3条的规定取值。
4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应按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确定。根据不同期间内具有相同的原则,可对风荷载、雪荷载的荷载分项系统按目标使用年限予以适当折减。
5当结构构件受到不可忽略的温度、地基变形等作用时,应考虑它们产生的附加作用效应。
6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和已获得的检测数据按下列原则取值:
1)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按原设计标准值取值;
2)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与原设计不符或材料性能已显着退化时,应根据实测数据按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取值。
7当砼结构表面温度长期高于60℃,钢结构表面温度长期高于150℃时,应按有关的现行标准标准规范计入由温度产生的附加内力。
8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取实测值,并结合结构实际的变形、施工偏差以及裂缝、缺陷、损伤、腐蚀等影响确定。
5.0.3当需要通过结构构件载荷试验检验其承载性能和使用性能时,应按有关的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二、本公司除办理房屋承重检测鉴定,还承接以下业务范围:
1.安全鉴定:分正常使用性鉴定和结构安全性鉴定。
2.鉴定:分工业建筑鉴定、民用建筑鉴定、古建筑鉴定、建筑鉴定等。
3.品质性鉴定:分常规性品质鉴定、接管验收(收楼)鉴定、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等。
4.抗震鉴定:主要是抗地震鉴定和共振现象鉴定。
5.受灾房鉴定:分火灾房鉴定,水灾房鉴定,风灾房鉴定,震灾房鉴定,雷击房鉴定等。
6.司法(涉案)鉴定:主要的诉讼、仲裁、涉及房屋技术的鉴定。
7.损坏赔偿鉴定。
8.既有房屋的原状检查和绘图。
9.旧房加设电梯的鉴定。
10.专项技术鉴定: 增层增荷、 改变用途、加固维修改造(含征地骑线楼拆余部分的加固、耐久性和剩余使用年限评估、建造年代构部件新旧程度和抗力评估、适修性及经济性评估、毗连场地施工影响(含挖土、抽水、打桩、拆房、 爆破、机械振动等) 的鉴定、二次装修工程影响的鉴定、修建加固工程、征地拆房措施和质量评估、突发性汽车撞楼、等造成建筑损坏的建筑物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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