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登记,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品质原则,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品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是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管部门户外广告审批业务的监督,制定具体的监督办法。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
第七条 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信息、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和执法情况。
第九条 深圳市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规划
第十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报市人民报告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原则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城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区城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城市重点地区、景观敏感地区、重要景观道路、特殊商业区等特定区域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提升户外广告品质。
特定区域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不少于30日。特定区域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市城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报告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道路、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
(四)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
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置以气球为载体的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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